当前位置:漳州蓝房网 > 资讯中心 > 本地资讯 > 正文

新规!今天起在朋友圈、微博发广告或担责!

本地资讯 |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 2016-09-01 15:35:55 我要评论
[导读]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或担责。

点击查看大图

近年来,与微信朋友圈相关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而很多人违法后却不自觉。你的朋友圈是不是也常看到这些?

点击查看大图

点击查看大图

点击查看大图

以上几种朋友圈广告都涉嫌违反新《广告法》,9月1日开始“手贱”的小伙伴将可截图举报!

下面,开始划重点!

点击查看大图

不要轻易转发产品虚假信息 不收费用也要承担责任

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也就是说,具体到转发广告的人来说,如果转发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转发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点击查看大图

“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这算打广告吗?

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介绍,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发广告 要显著标明“广告”

从9月1日开始,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互联网广告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特别提到,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

点击查看大图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靠粉丝经济赚钱。特别是很多时尚博主、育儿类公众号都靠卖产品赚得盆满钵满。有的文章明确标明“推广”,有商品推销暗藏在软文里。“这些都不规范”,林阳特别强调,自媒体也要懂广告法,以后都要明确标明“广告”字样,否则都将受到查处。

点击查看大图

颤抖吧,网红们!自然人也是广告的发布者,自媒体广告也要担责。

付费搜索、软文必须标明“广告”

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让不少消费者难以辨别。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介绍,此次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点击查看大图

一旦存在虚假违法行为,均可被举报举证,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再也不用担心弹出不可描述的页面

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点击查看大图

“9月1日起我们将严格执法”,林阳最后强调,也欢迎社会监督。网民们在网上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

这些微信行为要当心!

1、微信搞募捐?不可以!

挪用善款、骗捐诈捐、信息不透明……近年来,一些慈善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社会议论。今年3月9日,酝酿了10年的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如果审议通过,我国将诞生首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

最新一版的草案中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指出,最新版草案的放宽并不意味着网络募捐的“完全开放”。在网络上募捐,仍要在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没有募捐权的网络平台,是不能发布募捐消息的”。

2、利用朋友圈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朋友圈辱骂交警受拘留处罚

今年3月,因丈夫酒驾遭交警处罚,安徽亳州女子刘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活不过2016年”,“那1500块就当给你买花圈买寿衣了。”交警部门发现后报案。目前,女子受到警方行政拘留5日处罚。因刘某尚在哺乳期,相关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有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空间,虽然冠予“朋友”二字,但并非属于真正的“私人空间”。按照微信朋友圈现有特点,在法律上应当定义为“一个不特定的人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大众,属于公开场合。因此,在这里发布信息明显具有公开性,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或者辱骂诽谤他人的,发布者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4、“演唱会门票免费送”

某公众号称拿到数百张某热门演唱会门票,加粉丝并转发就有机会获赠。

5、“新店开业,加微信送千元手表”

凡加某微信号,即可得到“价值1080元正品手表,配礼盒,支持验货,每天限量200个。”

6、朋友圈拍卖

将一件商品拍几张图片,发布在朋友圈。请好友出价竞拍,到约定的拍卖时间截止,价高者得。

7、“晒钞票求代理”

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自己销售某品牌洗发水产品每月可赚很多钱,同时在朋友圈上发一些晒钞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进货。

8、“我家的XXX已经卖疯了”

部分“微商”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并且自称“已经卖断货”“卖疯了”“就剩一个了。”等等。

点击查看大图

9、晒试吃试用

一些“微商”在朋友圈上发布自己拍摄的“试吃试用小视频”,并自己评价。

注意:

新广告法实施后,并不是说只要朋友圈转发广告就算违法,如果你转发的广告内容货真价实,就没问题。

点击查看大图

 

蓝房网手机客户端
[编辑:陈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