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漳州芗城区微信朋友圈一条人肉信息,传开了。
事情是这样的,莉莉在芗城区,经营一沙发加工厂。老郑是莉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老郑帮莉莉介绍个客户,该客户跟莉莉买了沙发跟茶几。上周三(3月15日),客户不要茶几了,把茶几交给老郑,同时转了2000元买沙发的钱给老郑,让其给莉莉。
上周三(3月15日)下午13时许,一位自称“莉莉”的人,也就是被人肉的对象,主动加了老郑。
其跟老郑的对话如下:
老郑一看这人自称“莉莉”,又知道他的姓,还要他送货,都符合事实。
老郑以为该人就是他的朋友莉莉。并于上周四(3月16日)21时35分,通过微信把2000元转给她。
但“莉莉”并没有立刻接钱。周五(3月17日)9时42分,随后老郑发了一条消息给“莉莉”。
周五(3月17日)15时43,“莉莉”接走了2000元。
3月20日,莉莉跟老郑帮她催款的时候,才发现该问题。
其后,“莉莉”把老郑屏蔽掉了。
3月21日,莉莉跟老郑来到巷口派出所报警。
警方称,从微信聊天记录上看,“莉莉”并无诈骗嫌疑。老郑在没及时核实身份的基础上,将钱款误转,对方拒还,是不当得利,属于自诉案件。
问题来了,该“莉莉”来至微信,老郑也不知道其真实身份。
而法院要立案,也要提供原告跟被告的真实身份。
这只能委托律师,找到被告人是谁,才有办法立案。
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
吴华周律师分析了该事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了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或故意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哄骗被害人→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或信以为真→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向行为人“自愿地”交出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事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我认为是构成诈骗的,但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犯罪数额达到较大才构成罪,福建省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是5000元,所以如行为人只诈骗了2000元尚构不成刑事犯罪,只是公安机关仍应该立案受理,万一这是个职业骗子还骗了其它人,各被害人的被骗数额累加起来如果达到5000元以上就构成诈骗罪了。即使经侦查骗取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也可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