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漳州蓝房网 > 资讯中心 > 蓝房独家 > 正文

【蓝房特约】将房屋网签到他人名下 是否是合法的担保形式?

蓝房独家 | 来源:蓝房网 2017-07-06 19:19:04 我要评论
[导读]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法律专栏第30期《将房屋网签到他人名下是否是合法的担保形式?》。

蓝房独家 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30期《将房屋网签到他人名下是否是合法的担保形式?》

【基本案情】

A公司曾与戴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戴某借款给A公司。为了防止A公司借钱不还,A公司将一套房屋网签至戴某名下,作为担保。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就是怕什么来什么。A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还款,戴某便一直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还款并支付利息,然而这时候问题来了:原来在没能还款的这段时间里,A公司已将房屋出售了其他人,在戴某将A公司告上法庭前,A公司已将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周某。

点击查看大图

一方面是买房人周某的不断催促要求交付,另一方面又是讨债人已手握生效判决要求获得已网签名下的担保。到底应该把房交给谁呢?

最终,A公司选择将讨债人戴某诉上法院。A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网签的本意是借款的担保,而法律意义上的网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附随义务,是因为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具备担保功能,且网签并非法定的担保方式,在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情况下,以网签作为借款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将房屋网签至戴某名下,纯属是以网签作为债的担保。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戴某立即协助案涉房屋网签解除手续。

戴某未到庭应诉,没有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借款关系,并无任何的房屋买卖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网上签约的,应当依据真实的出售行为签订买卖合同。且网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具备担保功能,且网签并非法定的担保方式。因双方并无真实房屋买卖关系,自无行政管理的基础,故当事人基于非因买卖关系的理由办理的网签于法无据,理应解除。

点击查看大图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律师

【律师讲解】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网签的定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附随义务。在本案中,一无买受人,二无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所作的网签自然归于无效。由此,通过本案我们看到,非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基础的网签并不赋予债权人得以请求债务人交付房屋的权利,网签作为一个行政备案行为亦不具备担保功能。

注:作为特约稿件,版权归蓝房网所有。未经蓝房网的书面许可,其他网站不得擅自引用、复制。如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或转载本文,请致电:0592-5638362。

点击查看大图

 

蓝房网手机客户端
[编辑:邱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