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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夫”财产买房买车代某被判一起赔钱

购房故事 | 来源:法制时报 2014-01-17 10:11:33 我要评论
[导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较为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主动加入并自愿与侵权人共同担责的被告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较为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主动加入并自愿与侵权人共同担责的被告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代某、蒲某赔偿原告姜某25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情:原来,姜某与代某原系同事,姜某与蒲某于1977年结婚,在姜某与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蒲某与代某相识并保持长达10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0年7月,姜某与蒲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蒲某离婚前在外给代某购房、车、家电等花费的约50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各拥有50%。8月6日,姜某又与代某、蒲某签订还款协议明确:代某因购房、车、家电等,向姜某借款25万元拖欠至今,代某在5年内分期归还本息30万元,蒲某同意为代某担保等。之后,代、蒲二人未履行还款协议,姜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蒲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代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未征得原告姜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代某支付购房、购车款等,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背离了社会公德,又侵犯了原告姜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作为被侵权人的姜某有权请求蒲某承担侵权责任。代某与姜某、蒲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代某归还本息30万元,是代某主动加入并自愿与蒲某共同承担对姜某债务的行为,该债务承担行为既得到债权人同意,又不违反合同法规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代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审判长王卫红告诉记者,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一方非因共同生活利益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受益的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蒲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与自己有不正当关系的代某购车、购房等,显然不是基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事项,侵害了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卫红告诉记者,姜某依法有权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请求蒲某赔偿损失。后来,原、被告三方在不存在真实借款的情况下签订《还款协议》,实质是债权人姜某同意代某加入其与蒲某间的债权债务,使代某成为与原债务人蒲某并存的债务承担者,与蒲某共同履行义务。该债务承担合同乃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三方确认的赔偿数额应为25万元,而不应是姜某主张的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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