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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列入全国人大预备审议项目

本地资讯 | 来源:中房网 2018-05-02 09:40:09 我要评论
[导读]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又有了新的进展。

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又有了新的进展。
 
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房地产税法等列入预备审议项目,这似乎意味着该法律草案或今年不能进入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程序。
 
据了解,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这也是自2013年中央提出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后,“房地产税”第二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这些预备审议的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8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就在此前国务院公布的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在明确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中,并未提及房地产税。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会议发言人张业遂透露,目前正在加快进行起草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内部征求意见等方面的工作,争取早日完成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准备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惯例,在预备审议项目之前,有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这两类立法项目的审议均有相对确定的时间表,优先级高于预备审议项目。
 
此外,除房地产税法外,证券法(修改)、期货法、消费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等项目均为预备项目。
 
今年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等12件立法项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包括土地管理法(修改)、耕地占用税法、外国投资法等14件立法项目。
 
附: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法律案审议工作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2件)
1.监察法                   (已通过)
2.人民陪审员法                (4月)
3.英雄烈士保护法               (4月)
4.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           (6月)
5.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6月)
6.电子商务法                 (6月)
7.土壤污染防治法               (8月)
8.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8月)
9.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           (10月)
10.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10月)
11.法官法(修改)              (12月)
12.检察官法(修改)             (12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4件)
1.宪法修正案                 (已通过)
2.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改)     (已通过)
3.刑事诉讼法(修改)             (4月)
4.专利法(修改)               (6月)
5.民法典各分编                (8月)
6.土地管理法(修改)             (8月)
7.耕地占用税法                (8月)
8.车辆购置税法                (8月)
9.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10月)
10.社区矫正法                (10月)
11.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10月)
12.资源税法                 (12月)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修改) (12月)
14.外国投资法                (12月)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需要制定或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审议项目
 
证券法(修改),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公务员法、著作权法、职业教育法、森林法、个人所得税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档案法、现役军官法、兵役法、人民武装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制定原子能法、出口管制法、密码法、期货法、消费税法、房地产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陆地国界法以及乡村振兴、农村金融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8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四)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对正在实施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实践证明可行的,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或者制定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需在2018年考虑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有10件:
 
1.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2月实施期届满(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2.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2018年4月实施期届满,与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一并考虑;
3.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8年11月实施期届满;
4.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11月实施期届满;
5.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12月实施期届满;
6.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12月实施期届满;
7.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12月实施期届满;
8.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9年1月实施期届满;
9.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法已通过并施行);
10.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法已通过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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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