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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滨花园三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正式发布!补偿方案......

本地资讯 | 来源:漳视新闻 2020-05-11 09:05:44 我要评论
[导读]最新消息,今天,芗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江滨花园三期项目(含新桥中心小学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江滨花园三期项目项目征迁工作正式启动!
 
最新消息
 
今天,芗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江滨花园三期项目(含新桥中心小学
 
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江滨花园三期项目项目征迁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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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江滨花园三期项目于2013年初由政府正式征收,当年已征迁3万多平方米,后因片区文物保护问题暂停至今。这几年,该片区隐患问题日渐突出,许多已拆建筑与半拆建筑、未拆建筑犬牙交错,危房、危墙林立,尤其极端天气下,危险系数更高。同时,由于已拆迁未安置问题久拖不决、过渡费发放告罄导致停发等问题,给征迁户的日常生活也造成了很大影响。为此,我市在优先解决群众安置问题和优化设计方案的前提下,于今年重启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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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
 
江滨花园三期项目签约完成率
 
已达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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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5月9日,该项目已自愿签约161户,完成率41.39%,其中公房16间,公产8间,完成签约面积约1.6万平方米;完成拆除门窗及勾机拆除56户,其中,拆除开智学校等公产房面积约1214平方米;设置围挡1500米左右,涉及澄观路、解放路、翻身巷等。项目签约时间截止到8月31日。
 
与此同时,备受关注的文川里片区也在此次项目征迁范围内,目前该片区的保护方案还在进一步优化当中。据了解,拆迁后,江滨花园三期片区范围内初步将沿解放路建设8栋安置房,目前已有4栋已获批,将于下个月动工,届时将先提供300套房源,用于安置先期拆迁的群众。同时还将扩建新桥中心小学,而除去文物保护范围后的地块将建设商品房。
 
那么,征迁范围及补偿标准具体如何呢?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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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店面:
 
⑴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⑵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④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2、因城市规划调整,征收厂房、仓库等用房,以及产权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用地范围内的祠堂、庙宇、教堂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属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按规划要求给予保护或异地迁建;不属历史文物的,祠堂征收面积按照1∶1.5的标准以安置房(住宅)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庙宇、教堂以及文物古迹等按照1:2的标准以安置房(住宅)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5、征收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6、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权益政策,经市或区侨办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享有当日优先选房。
 
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住宅的补偿安置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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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产权调换
 
⑴根据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须补交差价: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不同新旧补差价分别为:框架结构80元/m2;砖混结构120元/m2;砖木、土木结构160元/m2。超过签约期限的,新旧补差价分别为:框架结构230元/m2;砖混结构270元/m2;砖木、土木结构310元/m2。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
 
⑵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本方案住宅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二)住宅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
 
⑴按附表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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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次给予一次奖励,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给予6个月奖励。
 
⑶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搬迁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⑵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按上表所列标准每年发放临时安置费。
 
①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给予奖励(逾期安置该奖励不变);
 
常住户在搬迁范围内的,年龄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给予8000元的临时安置费奖励;属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的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增加2000元的临时安置费奖励;
 
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③被征收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安置单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但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费。
 
⑶搬迁费及奖励:按上表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次给予两次奖励。
 
⑷临时安置费时间计算: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安置单位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逾期安置的,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征收实施单位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费(即临时安置费为8×2=16元/㎡·月)。安置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三)住宅的优惠、奖励办法
 
1.根据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8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天内搬迁腾房,按800元/㎡再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每个产权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⑴超过部分在10m2以内(含10m2)的,1—10层按4500元/m2结算,11层及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50元/m2;⑵超过10m2以上部分,按安置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3.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方法如下:
 
⑴批建手续完整的,按所批建的手续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⑵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建筑
 
①200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②200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09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③2009年地形图上无标注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建材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并不再发放按期签订协议及搬迁腾房奖励。
 
店面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店面的认定(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按登记或批准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认定店面有效建筑面积。
 
2、在2009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沿街的第一层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满一年,且都在有效期内(须到相关部门验证)、至今仍在营业的,可认定为店面;若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只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须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至今仍在营业的,也可认定为店面,但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80%给予认定,其余面积按住宅给予补偿。店面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范围以房屋的第一自然进深(不超过10米)为准,其余部分按住宅给予补偿。
 
(二)店面的补偿安置办法
 
店面分外街店面和内街店面,沿解放路、澄观道两侧的店面为外街店面,沿文川里、友爱路、南太武两侧的店面为内街店面。
 
1、被征收店面的货币补偿标准为:外街店面22000元/㎡,内街店面12000元/㎡。
 
被征收店面选择产权调换,可选择调换店面或住宅。
 
(1)选择产权调换店面的,根据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店面安置的,按店面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店面。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若三证齐全(产权证明确标注是店面且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的补差标准补交差价;若只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的,须补交2000元/㎡的差价。超过签约期限的,三证齐全的,须补交1000元/㎡的差价,若只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的,须补交3000元/㎡的差价。
 
安置房选房后,每个产权户安置店面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安置店面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本方案店面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店面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按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外街店面以1:2的标准、内街店面以1:1.5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按住宅的相应标准补交差价,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被征收店面,按调换前的有效建筑面积参照本方案住宅的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被征收店面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本方案店面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2、对于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按附表三临时性建筑物给予补助。
 
(三)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为: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①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的,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
 
2、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①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的,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05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按住宅的相应标准补交差价;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按住宅的相应标准补交差价。
 
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四)店面的搬迁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一次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按调换前的建筑面积参照本方案住宅的搬迁补助办法执行。
 
(五)店面、经营性用房的停业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5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补助;根据被征收经营性用房有效建筑面积,按25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补助。
 
(六)店面的奖励办法
 
1、店面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30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天内搬迁腾房,按3000元/㎡再给予奖励。
 
2、店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15元/㎡·月给予奖励。奖励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安置单位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逾期安置,奖励不变。
 
因结构原因,每个产权户安置店面超过被征收店面面积5㎡(含5㎡)以内的部分,外街店面按12000元/㎡结算、内街店面按10000元/㎡结算;安置店面超过被征收店面面积5㎡以上的部分,均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
 
3、对于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其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依照本方案中关于住宅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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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