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买房子时,房产开发商赠送了一台彩电,但彩电安装后却不能正常使用。开发商表示彩电是赠品让其自行维修。9月23日,经开发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后,开发商为刘先生更换一台新彩电。
9月23日,市民刘先生到开发区消协投诉称,他于今年6月份在开发区一楼盘购买一套商品房,商家因为当时售楼搞促销赠送其一台32吋的彩电。9月份装修完毕后,刘先生将彩电安装上,进行调试时彩电不显像,于是找到开发商。开发商方面表示彩电是赠品,坏了自己找人维修。刘先生觉得不合理,就到开发区消协寻求帮助。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所获赠品是以购买商品房为前提,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偿赠与,同样属于商品,是买卖合同标的物之一。买卖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必须履行赠品交付义务,保证所赠商品的质量。如果消费者获得的赠品不合格,照样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修理、更换或退货。经调解,开发商同意为刘先生更换一台新彩电。